首页通知公告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
[日期:2007-11-21] 来源:办公室  作者:办公室 [字体: ]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转学与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转学与转专业管理工作,规范我院的转学与转专业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转学与转专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坚决杜绝任何违纪现象发生。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和按规定、按程序进行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擅自办理转学与转专业手续。
  第四条 兼顾学院利益与学生利益,在不损害学院利益的同时,尽量照顾学生的利益。

 

第二章 转 学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我院一般不予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转出)我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入(转出)我院;
  (一)新生未在我院或原录取学院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五年制本科第四学年,四年制本科第三学年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办理转学手续时间。每年的615日至30日和1215日至30日,双休日顺延。
  第八条 学生转出我院者,由其本人申请,学院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办理转学手续程序。学生转学,须由转出(转入)学院和我院双方协商同意后,再按先转出后转入的顺序办理。
  (一)省内申请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在我院、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由我院、拟转出(转入)学院的学籍管理部门按省教育厅开发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籍管理系统》要求,通过网上提交省教育厅学生处进行自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学申请待网上确认后,由教育厅学生处打印《河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我院、转出(转入)学院盖章同意后,携带申请转学者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学籍管理印章)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最终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二)跨省申请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在我院、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并征得省外学院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我院、转出(转入)学院盖章同意和转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转入学生办理手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转学审批表,学习成绩单,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须加盖转出学院学籍管理印章),学生本人档案,学院指定医疗单位的体检合格证明。所有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统一由学院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二条 我院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转专业的;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在院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或院纪院规行为的;

(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五)毕业年级的;
  (六)五年制本科第四学年,四年制本科第三学年;
  (七)各专业转入学生计划人数原则控制在该专业人数的10%15%以内,如申请人数高于计划人数,由学籍管理部门按上学期期末考试平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确定转专业名单;

(八)所在专业人数少于一个授课小班(15人)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换一次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有关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每学期的第十一周,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到学院网站下载或到教务部领取转专业申请表;
  (二)每学期第十二周将转专业申请表交到教务部学籍主管部门;
  (三)每学期第十三周,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教室、实验室容纳情况和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将转专业名单转学生部,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五)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审批通过的学生到学籍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的,不得迟于新学期学生正式开始上课的时间。
  第十八条 经学院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籍主管部门填写《    年第  学期河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异动转专业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