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工作职责
1、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2、负责编制全院年度预决算及其他各项会计报表。
3、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
4、对学院资金进行科学运筹,使其充分、合理使用,并进行综合经济效益分析。
5、掌握全院经费支出情况,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好专项经费的报批、支出、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配合社会监督机构,协同学校审计处对全院财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按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归档范围、规范要求,做好有关档案材料的形成、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归档及利用。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收费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收费管理,保证学院收入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类学生应交费用的项目、标准,由财务科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未经院长办公会书面同意,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条 教务科在每年录取新生时,负责将各专业的收费标准随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 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五条 我院对学生交费实行两种方法并行,学生可任选一种方法交费。
1、老生持学生证、新生持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科现金交费。
2、学生也可持由学校财务科统一办理的储蓄卡于每学年8月20日前到家庭所在地(或本省境内其他)银行储蓄联网点进行存储,学院通过银行直接按收费标准划转。
第六条 为方便学生交费,保证学院财务工作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学院在每学年入学(或返校)的报到日,集中安排两天时间收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中时间交清费用的学生,可在其他正常办公时间内到财务科交费。
第七条 交费注意事项
1、学生到院财务科交费时,老生凭学生证或写出学生证号进行交费;新入校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进行交费。
2、财务科在收费时,向学生出具收款“收据”。
3、学生要妥善保管收款收据,凭本收据到学生科、教务科办理注册登记。
4、采取储蓄卡交费的学生,可直接到学生科、教务科办理注册登记。财务科负责向学生科、教务科提供通过“龙卡”交费的学生名单。
5、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应将一学年应交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应交纳的教材费等其他杂费一次交清,不允许分期交款。对学费、住宿费未交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八条 超过注册时间1周以上未交清费用者,加收本学年学费1%滞纳金;超过1个月未交者加收2%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交者加收到滞纳金;超过一学期未交者加收10%滞纳金。
第九条 因种种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按以下标准进行交费。
1、转学:不论任何原因,一律不退学费。
2、正常情况下办理退学者,以教务科批准日期为依据,其学费以学年计算,按以下情况处理:
(1)注册后10天内退学,收取本学年学费的10%管理费;
(2)注册后1个月内退学,收取本学年学费的25%管理费;
(3)注册后1个月以上退学者,不退本学年学费;
3、休学:休学时学费不退,休学复学后,凭教务科通知,按照插入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纳该学年学费,休学学年已交纳的学费允许抵扣。
4、被学院处分开除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学费及住宿费。
5、经批准留降级的学生,凭教务科通知,按照插入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6、对于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无论在外校交费情况如何,均按我院收费标准交纳该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7、学生留降级,在接到教务科通知之日起,一星期内到财务科交学费和住宿费,超过规定时间未交者,按第八条规定收取滞纳金。
8、各类学生住宿安排后,因故休学、转学、退学者从注册报到之日起计算,住宿费按如下情况处理:
(1)10天之内,收取住宿费的10%;
(2)一个月之内,收取住宿费的25%;
(3)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不予退还本学年住宿费。
9、新生报到后申请退学、转学等,已发生的各项杂费(住宿费除外)一律不退。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教务科凭财务科开具的学生交费收据办理学生注册手续,不注册的学生,本学期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学生因故发生学籍异动,教务科负责将学生原在年级、专业及学籍变动后所在年级、专业、学号等情况书面通知财务科。财务科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进行应收费数据的变动。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减免学费须经院长同意并报请董事长批准;学生申请缓交住宿费及其他杂费须经院长批准;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缓交学费须经院长同意并报请副董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